最高法院出手整顿 被异化的驰名商标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4月20日,*高人民**副院长奚晓明在200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上透露,近期,*高法将公布《关于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是继今年年初颁布2个关于****管辖的通知后,对有关****案件的司法原则和裁判标准的进一步明确。

被不当利用的权力

奚晓明指出,要不断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和知名度大小等,合理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

“从某种程度上说,‘****’保护制度已经被异化了。”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姜颖告诉记者:“从法律上看,‘****’的认定是要解决对‘****’的保护程度的问题,但从具体办案的情况看,实际情况已经与设立‘****’时的初衷不一样了。”

*后的结果就是“‘****’保护制度被一些企业不当地利用,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怪现象。”

由于“****”可以实现跨类别保护,其行政认定早已叫停,因此,有些企业就千方百计以通过司法方式认定为“****”为主要目的,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惜自己制造纠纷,进而提出诉讼。

“****”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也有一些企业认为,知名度高,消费者认可,因此,将“****”认定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而这一行为则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再者,获得殊荣的名牌企业还可以得到省、市、区、镇各级政府的奖励。以沈阳和大连为例,获得中国****的企业,政府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原则&漏洞

奚晓明表示:****的司法认定要坚持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对****的司法认定将不写入判决书主文。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姜颖告诉记者:“被动认定原则,就是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要求,就不能认定。”

“从司法角度说,个案认定指的是,对某个‘****’的认定只在本案中有作用,并不对外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表示:“对此,企业的误区在于:以为自己通过司法方式认定为‘****’后,就可以把它拿去做广告,以此扩大业务宣传。这其实是企业滥用了司法权力。”

此外,新《解释》还有按需认定原则。即这个案件需要认定**才能认,不需要,不能认定为****。

为了统一管理,*高法还要求各级**认定“****”后,要报送高院备案,以摸清全国“****”认定的基本情况。

两年前,北京市一中院曾就****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做过专项调研。他们发现:各地方**认定****的比例差别较大,这种比例上的巨大差别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在****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上存在差异。

比如:《商标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了认定****应考虑的因素,但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也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要有,这是造成认定差异性的重要原因,也是解释急待出台的幕后推手。

据奚晓明透露,新《解释》*主要的认定因素还是第一项――相关公众对它的知晓程度。其他因素,有待司法解释加以细化。

再比如,个别**出现过在调解书里认为某品牌为“****”。对此,业内人士曾提出质疑――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就没有必要再认定“****”了。

“这也不排除部分企业企图规避法律,故意而为之。”汇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志峰表示。

北京市一中院调研时还发现:有个别地区的**,一年就认定几十,甚至上百个“****”。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认定“****”数量要远远超过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

“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现在*高法集中了‘****’的管辖权,以后一旦再发生类似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姜颖判断说。

增加“驳回”机制

由于事关企业自身的切身利益,近两三年来,企业制造虚假诉讼来获得司法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新《解释》中还有一条特别重要的约束措施:如果发现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的话,“****”认定也是要驳回的。

但是,真要发现查处虚假诉讼也比较困难,因为提起诉讼的大多是个体户。他们与企业之间是否真有利益关联,不好认定,因此,《解释》只能更严格地规范认定过程与程序。不过,即使如此,企业还是有空子可钻。

奚晓明说,下一步,各级**要加强规范****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严格贯彻今年初*高**发出的两个关于****认定方面的通知,规范****认定的司法行为,认真开展相关案件的评查。

对于“****”的评查,其首要因素是:必须要提交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

姜颖表示:“**要看的是法律证据,而不是事实证据。在这一点上,很多国际大牌也栽过跟头。在以前的‘****’司法认定中,包括法拉利、沃尔玛,戴尔、NIKE、派克等国际知名品牌未通过认定的原因都是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是举证不充分。”姜颖特别强调,“不认定并不是说明它就不是‘****’。”

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提醒企业:“保存资料只是收集证据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按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举证。”

这些基本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合同文本、以及年度同行业市场占有率的排名、广告与市场占有率的第三方监测结果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人误解为“****”是一个全类保护。事实上,“****”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只能提供相关或者关联程度高的类别,其扩大保护不能延及到完全不相关的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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