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问题困扰养老保险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应对“未富先老”

□热度

本报深圳4月27日电 记者李立 ***法制办主任***今天在中德法*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上表示,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应对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既要尽力而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要量力而行,防止“养懒汉”,避免诱发提前退休的冲动。

中国***法制办和德国联邦司法部今天在深圳市联合召开中德法*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说,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自新中国成立至2008年12月,已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养老保险作了规定,涉及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能**适应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较大,比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城镇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做到全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仍执行退休养老制,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高,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行**统筹,一些地方仍然市县统筹,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效果的发挥;三是单位缴费费率偏高,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上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10%左右;四是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办法不健全,城乡居民之间、城镇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五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

与此同时,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08年年底,13亿中国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接近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人均GDP才刚刚超过3000美元,属于“未富先老”的社会。

***说:“如何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和监督,是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

他指出,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要处理好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等关系。比如,养老保险在确定缴费费率、待遇水平时,既要确定适当的养老保险费率,采用必要的征缴手段保证参保人依法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又要合理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金领取人员的基本生活,在信息查询、养老金领取等环节为参保人提供便利。

此次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就中德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和待遇、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养老保险权益的司法保护三个专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中德两国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法院的高级官员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共100多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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