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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并将政策执行时间确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
根据两部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知列举了一系列企业计税时将予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情形。如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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