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宣判一特大跨国倒卖外汇案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新华报业网讯 9月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对非法经营外汇买卖,涉案金额达3.1亿余元的何家财、施丽云、陈云龙等三名被告人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何家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施丽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云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何家财与其妻施丽云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何家财任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何家财决定在中国国内开展境内外之间的汇款业务。为开展业务需要,公司在国内以何家财、施丽云等人名义在农行、建行等各大银行开设20个个人储蓄账户,由被告人施丽云、陈云龙根据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汇款,公司在境外向相关客户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外汇资金,以实现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业务,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1%不等的手续费。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项均通过何家财、施丽云等人的个人储蓄账户进行,**脱离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三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业务,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

有关法官解释说,本案的三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活动,不仅扰乱我国银行正常的业务,而且还有可能成为走私、涉税、****等多种犯罪活动“正常的资金管道”,为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这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跨国买卖外汇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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