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对沈阳是否有借鉴意义?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北京市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推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文本。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今后北京新楼盘的业主们,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将和购房合同一起实行网上签约。

长期以来,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矛盾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在制度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设计,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责任,规定了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并且在此期限内业主免缴物业费,使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对于以前经常出现的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业主投诉无门的情况也将得到根本的扭转。

更重要的是,现在之所以很多小区物业企业换不掉,就是因为开发商指定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论其服务的质量有多差,**不变的就是理直气壮的要求业主支付全额的物业费。如果业主以不缴物业费来对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多数时候是要付出代价的,比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换掉的时候,他们总会以各种借口**向接手的物业企业办理交接,而*好的理由就是业主欠缴物业费,*终形成僵局。

现在既然前期物业由开发商免费承担,就不会出现这种局面了。而且针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的情况,《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还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至此,多年以来饱受诟病的前期物业服务模式就这样在北京的新规中被打破,并且带来一种**的思考,以前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总是以联手对敌的状态出现在业主面前,现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无法再成为开发商的挡箭牌令业主望而生畏了,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内,业主的合同相对方只有开发商,出现问题开发商无法逃避责任,无论是从缓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方面,还是提高开发商的履约信誉方面,均值得沈阳地区借鉴。

记者 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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