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不低于1376.05元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近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人民**关于贯彻***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按照省***公布2009年福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7521元为标准,调整福建省省本级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09年7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不超过6880.25元;*低不低于1376.05元。2009年4月1日起,**医保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293.42元,年缴费金额2752.08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每月1376.05元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并缴纳同期的医疗保险费。

根据这个基数,如何缴纳医保呢?

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你这个月的工资总额在1376.05元和6880.25元之间,个人则按照其2%缴交。如果你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1376.05元,即你需要缴纳1376.2×2%。但如果你的月工资总额超过6880.25元,则以6880.25元计算,超出部分无需再行缴纳。此外,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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