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产融结合需要“伞形监管”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对于产业投资金融的监管难题,**金融研究所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认为,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现阶段应以加强监管协调为主,未来可逐步向“伞形”监管过渡。

所谓“伞形”监管,该报告认为,应是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即以**银行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对包括产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由银监会、***和***分别对下属各子公司进行监管,形成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基本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对子公司进行功能监管的统一监管框架。

上述报告指出,之所以将主业不是金融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也纳入“伞形”监管体系下,是因为这些企业集团的主监管部门目前分散在***、地方***、“一行三会”等不同机关,人为割裂了监管的整体性,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

未来的一个可行模式是,集团公司的实业公司仍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而对集团公司下面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则由央行牵头的“伞形”监管负责。

同时,报告认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非常必要。“当前各监管机构有各自的监管信息系统,但主要局限于系统内部,这样对产业投资金融的发展规模难以全面掌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这份报告建议,应建立和完善不同监管机构间定期交换信息的机制,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同时,也可建立金融风险的定期评估机制,由相关部门定期就本行业的风险情况进行通报,并可要求央行、财政部、***等部门参加,及时发现风险并研究处置方案。

不过,在具体监管之外,报告认为,*先应对产业投资金融进行统一规范,确立统一的产融结合模式。

“目前产业投资金融的运作模式有很多种,有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的,有以子公司形式分散管理的。”业内人士指出,比如国家电网集团,其正将旗下各金融入股企业“装入”资产管理公司平台,而业界称,或出于监管考虑,中移动选择以广东分公司来入股。

报告建议,可设立产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即在实业集团下组建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实业集团所持的金融子公司的股权都转入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由其统一管理,实业集团则**直接持有金融子公司的股份。

此外,该报告建议,应制定统一的产业投资金融股权比例上限,避免企业集团盲目扩张。而为了避免统一股东旗下的多家同类金融机构有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行为,产业投资金融的数量也可按照“一参一控”的要求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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