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工伤死亡赔偿达60万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黄奇帆主持召开市**常务会,审议通过有关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昨天,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求煤矿、非煤地下矿山要有矿**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意见明确要求高危行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施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强化职工安全培训,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企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先进实用技术,在煤矿、非煤地下矿山要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并要求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和**监督,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要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反映的客观问题要严肃查处。

在安全生产政策引导方面,意见提高了工伤事故死亡职工***赔偿标准。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并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累计将达60万元以上。

意见还制定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要求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同时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此外,还要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所在地**和相关部门主要**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则提出,要通过对企业安全现状进行级别评估,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级别,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重点督促、治理隐患、整改提升,第一轮行动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9个行业开展,时间从2010年9月到2012年12月。通过此次行动,全市A级企业要占到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高危行业、重点行业C级企业不超过20%,不存在D级企业。

会议还审议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绿化长江重庆行动”捐资造林大型公益活动方案》、《重庆市人民**关于加快建设法治**的若干意见》、《中国长江―美国密西西比河战略合作论坛实施工作总体方案》、《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议表彰名单》和《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建议名单》等事项。

马正其、童小平、谭栖伟、刘学普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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