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收费”有损公安机关公信力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公安部门不是什么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倘若公安机关每破获一个什么案子,就要向当事人额外收取奖励费,那也不要找纳税人领工资了,直接成立公司上市岂不是更好?

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还告知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

警察追回被盗*车辆,还要收取奖励费?初听上去,这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谁都知道警察的本职工作就是干这个的,而且纳税人早已为之支付了工资报酬,那么警察做自己分内的事情,凭什么还要向失主收取奖励费呢?然而,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后我才知道,这一“规定”绝不只是为四川所*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类似新闻早在N年前,就多次被媒体报道,然而这一奖励费,显然至今仍在照收不误。

民警口中的所谓“相关规定”,是保发139号文件,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之所以叫“补充通知”,是因为两年前还有一份“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而在“补充通知”里,“施救费”被明确为“奖励费”,用时得到明确的还有奖金计算方法:根据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分别为车价的10%、15%、20%。

这么一看,虽然是一份16年前的泛黄文件,但破案奖励费似乎也是“收之有据”。但是,仔细研究之下,却**不是这么回事。从文件的名称即可看得出来,这是一家保险企业与公安部签署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对普通车主根本就毫无约束力。只不过,当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可能政企不分同时还承担着行政职能,为减少赔付压力提高公安办案积极性,而签下了这样一个“双赢”协议。可放在今天,就是人保之外的保险公司,也**不必拿此当回事。

以往,每当诸如“革委会”年代制定的文件几十年后还在执行,人们总是要惊叹于法规清理修订速度的落后;这一次,人们倒是不必这样惊叹于这份16年前的老文件,因为它只是一份内部协议,对其他保险公司和个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另一个更大的惊叹则是:明明只是一份政企协议,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规定”,怎么16年后还在依此向民众伸手?

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公安部门不是什么商业追盗公司,而是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倘若公安机关每破获一个什么案子,就要向当事人额外收取奖励费,那也不要找纳税人领工资了,直接成立公司上市岂不是更好?破案奖励费的收取,绝不是小事一件,已经关涉到了公权机关合法性,16年后不可继续放任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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