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更多中国公司被美起诉?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过去一年多以来,中国公司在美国遭到起诉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除了我自己的小型律师事务所经手的案件数量以外,我没有确凿的数据来证实中国公司在美国遭到起诉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我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经手的案件数量没有代表性。以下是出现这种局面的部分原因:

中美公司之间的业务一直在增长。

诉讼通常不会发生在业务关系刚刚确立之后。一般情况下,在业务关系确立数年之后,相关业务达到值得提起诉讼的程度,同时业务关系恶化,且业务纠纷如果没有法庭干预就显然无法解决时,诉讼才会发生。

经济衰退往往会增加关系恶化和随之而来的诉讼的可能性。

在美国的营业额已经足够高的中国公司越来越多,这就显著增加了中国公司在美国惹上官司的几率。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公司往往雇用的是能力欠佳的律师,因为它们不愿意掏大价*聘用好律师。这就使得它们成为相对容易对付的起诉对象。美国律师逐渐明白了这一点。

中国公司往往不太重视诉讼,经常因为没有遵守取证规则而在美国法庭上陷入不利的境地。这也使得中国公司成为相对容易对付的起诉对象。美国律师逐渐明白了这一点。

许多诉讼涉及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摩托罗拉公司*近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声称华为阴谋窃取美国公司的商业机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华尔街日报》在一篇名为《摩托罗拉的诉讼对华为的成功构成挑战》的文章中表示,这起案件“可能会让华为多年的努力受损。经过多年的努力,这家中国电信设备公司较为成功地将自己打造成为一名行业创新者。”这种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

弗吉尼亚州联邦**任命我的律师所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山东省一家公司制作法律文书。我今天刚刚获悉,这家**依据其发现的版权侵犯事实,*终裁定中国公司支付2,600万美元的赔偿金。

我的事务所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许多涉及中国公司被诉违反合同或侵犯知识产权的类似案件。就在上周,我们向一家美国联邦**起诉一家中国公司,要求**认可并执行一家中国**的判决。是的,就是这样。我们向美国法庭起诉,要求其执行中国**针对一家中国公司的判决。

这起判决执行案例或许*为形象地体现出为何针对中国公司的诉讼案在美国一直呈现增长的态势。我们在美国打这场官司,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在美国赢得官司的可能性高于中国,因为这家中国公司每年向美国销售数**美元的产品。

就许多方面而言,美国是一个打官司的好地方。虽然在美国打官司可能代价不菲,但美国联邦**体系通常运转得非常好,而且速度也比较快。多年之前,《读卖新闻》在采写一篇名为《**法的美国化》的报道时对我进行了采访,在谈及美国法庭的受欢迎程度时,我这样说道:

**法的美国化也正在导致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试图以使用美国律师,甚至将诉讼案带往美国法庭等方式解决它们的纠纷。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执业的**律师丹·哈里斯向我们讲述了一件他*近代表一家俄罗斯远东直升机公司成功处理的案件。这家位于库页岛的直升机公司聘请哈里斯代表该公司向一家西雅图联邦**提起诉讼,以追讨3架被扣押在马来西亚的直升飞机。

“我时常接触到希望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外国公司,”哈里斯说,“我觉得其中的原因在于,美国**或许是世界上*受尊敬的**,人们知道,美国律师训练有素,美国的司法体系是公平的。”在哈里斯的律师事务所中,有大约90%的案件是**性的。哈里斯表示,在那些希望美国法庭受理其诉讼案的公司当中,他*常碰到的是来自新兴市场国家的公司。哈里斯将这种情况归因于这些公司秉持的一种信念:跟它们的母国或其竞争对手所在国相比,它们将在美国受到更公平的对待,案子也将更快地得以解决。

中国公司已成为美国诉讼案中相对容易对付的起诉对象,因为它们通常不懂得如何应对美国的诉讼事务。正如这些公司经常以国内的方式运作它们在国外的业务一样,它们也往往以中国国内的方式处理美国的诉讼事务。

在美国打官司跟在中国打官司是两码事,以下是一些显著的区别:

诉讼案在中国进行得很快。非常之快。从提起诉讼、审判到作出判决,经常只需要3个月。而在美国,整个过程可能需要3年。

一般而言,在美国,一切取决于证人。文本当然也很重要,但通常需要一位证人,才能使文件成为证据。在中国,文件的重要性完全压过了证人的证词。

在美国,当事一方经常先提起诉讼,然后从另一方取证以帮助证明这一申诉。在中国,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你基本上只拥有自己掌握的证据。

向美国联邦**法官行贿这档事,想都别想。在中国,你至少得考虑特定当事人的“关系”。

在中国,执行判决可能是非常困难的,一旦法庭作出了判决,它并没有太多的权力来帮助执行判决。本周,斯坦·艾布拉姆斯在“中国传闻”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的执行难问题有望改善?》的精彩博文。美国**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对于它们认为正在逃避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它们可一点都不心慈手软。美国**拥有执行其判决所需的所有权力,而且会毫不犹疑地动用这些权力。

所有这些往往导致中国公司放弃努力,像对待中国官司那样对待美国官司。这意味着,中国公司往往会做出以下这些可能不利于它们的行为:

不理解在美国打官司需要投入时间和金*。

不理解遵守取证规则的重要性。

聘请法律顾问时,看重价格,不重视质量。

不理解知名律师并不是打赢官司的保证。

不理解美国**可有效执行其判决,以及拐弯抹角地躲避判决裁定的支付义务注定将惹恼**。

结论就是,如果中国公司打算在**上做生意,它们就必须得习惯在国外被起诉,必须要逐渐意识到它们并不在广州.

注:我知道Canton现在的说法是Guangzhou,但我想尽可能挑选一个听起来像“Kansas”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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