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中院对翼城“7・31”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11月3日上午,临汾市中级人民**对翼城“7・31”煤矿**案1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权利**。被告人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权利**,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被告人王素森犯非法储存**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被告人温晓明、郭峰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王兵、任富龙等7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被告人蔡永胜等人经营的翼城县刘沟煤矿被阳煤集团兼并更名为阳煤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刘沟煤矿。资源整合过渡期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间可以生产。2010年3月,由于刘沟煤矿达不到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阳煤集团向刘沟煤矿下发了停止生产的通知。但被告人蔡永胜为谋取更大的利益,置停产通知于不顾,与另外两个投资人王荣达、陈志波协商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继续生产。为逃避检查,被告人蔡永胜弃正规炸药库不用,由被告人王素森选定储存地点,并征得被告人蔡永胜同意后,将被告人蔡永胜多次非法购买的炸药、雷管储存到刘沟煤矿主井口西侧原发电机房内用于采矿生产。至案发时,该库房内仍有炸药1404公斤、雷管9300枚。由于含有氯酸盐的自制硝铵炸药,在通风不良和温度、湿度较高的状况下,导致炸药化学反应热聚积,于2010年7月31日凌晨2时40分左右自燃引发炸药**,造成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18人以及多间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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