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企业都有一个同样的担心:怕自己辛苦培养的人才跳槽。东莞万氏机械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全世界的企业都有这样的担心,但每一个企业都有不同的应对方法,这里就不做详谈了,这里要说的是,企业不要因为怕员工跳槽而做出一些犯傻的错误。
东莞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李(非本地户口)签订了劳动合同。厂家向小李所在的高校我支付了教育资助费,并将小李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
半年后,小李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李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不肯,于是机械厂就不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结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李的请求,却对厂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处: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小李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对于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由于机械厂没有在小李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李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