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低工资平均提高21% 以缓解招工难问题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3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公布2010年*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新标准平均提高21.1%。中新网发 程景伟 摄

中新网3月17日电记者17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调整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1.1%。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分为五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为19.8%,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为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

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为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

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为22.4%,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第五类标准为660元/月,增幅为24.5%,由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等办法,综合考虑近期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水平等因素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引导外来劳动力回流,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副厅长林王平表示,这次*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缓解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也能改善广东省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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