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解决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符合条件可补缴养老费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每日甘肃网-兰州日报讯 为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以及补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省正式下发《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依照《意见》,从本月起,我省符合6种情形的未参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均可依照规定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以下6种情形适用本《意见》,即: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参保或中断缴费;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工资的60%。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一是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2.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补缴。

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